一、火热线上跑的商业模式
当下许多运动App推出了有奖线上跑活动,非常吸引粉丝们的眼球。此类活动常见运营模式为:参赛者线上报名支付报名费,完成对应活动要求的固定公里数跑步,就可以获得主办方提供的当下热门IP联名款的钥匙扣或奖牌。如果参赛者在抖音/小红书等社交媒体平台上发布这次活动和奖品照片等,活动主办方还会给这些参赛者额外提供一次抽奖机会,抽取其中一名或多名中奖者,给予现金奖励。就此类活动的商业模式和涉税问题,我们进行如下拆解分析。
从商业模式上看,前述活动主要商业行为有:主办方向参赛者提供有偿有奖跑步活动参与机会、主办方与IP版权方进行IP商业合作、主办方通过参赛者的分享进行宣传推广。本文围绕着以上商业模式中所涉的三个主体,拆解其各自交易中的税收事项。
二、关于主办方的涉税分析
首先,主办方举办体育活动涉及哪些税务处理?假设本次活动属于主办方主营业务,其向参赛者收取的报名费则构成营业收入。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在增值税方面,本次活动属于主办方提供“体育活动”服务,故应按生活服务中“文化体育服务”缴纳增值税,适用税率6%。同时,主办方还需基于前述增值税依法缴纳城建税以及教育附加费。
主办方收取的报名费,在企业所得税方面,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纳入其营业收入,依法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税率25%。由于参赛者均为自然人,主办方应按《发票管理办法》规定,向参赛者开具文化体育服务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值得注意的是,由于参赛者个人很少主动索要发票,可能导致主办方存在大量无票收入,这就考验主办方是否会主动申报无票收入并依法纳税;如有隐瞒,根据《税收征管法》规定,将被认定为偷税,一旦被发现,将面临补税、支付滞纳金以及并处少缴税款0.5-5倍罚款的风险;构成犯罪的,还要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第二,主办方为本次活动提供的奖品所涉成本费用,如何税务处理呢?若奖品为主办方有偿取得,则该等取得成本属于与其经营相关的支出。事实上,无论主办方采取直接采购奖品而付出的采购成本,还是通过取得著作权等授权并进行生产制作而形成的著作权许可使用费以及生产制造成本等,作为其经营支出,均可依法在企业所得税前进行扣除。但同时应注意,主办方设置奖品的目的是为了扩大本次活动影响、提升其自身知名度,具有宣传目的,因此,前述支出实属业务推广费,故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44条规定,扣除金额不得超过其当年营业收入的15%,超额部分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若主办方无偿取得奖品或授权,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对于没有实际发生的费用,主办方不得进行税前扣除。
第三,主办方就本次活动分享抽奖提供的现金奖金,属于什么支出,以及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主办方利用参赛者在社交平台上分享活动照片、感受等,相当于为本次活动乃至主办方进行了宣传推广,这现金奖金支出就是主办方的广告宣传支出,依法可在当年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但应符合整体广告宣传支出不超过其当年营业收入15%的要求。
三、关于版权方的涉税分析
对于版权方,结合前述商业模式,其向主办方至少提供了知识产权授权,如:版权方将IP形象所涉著作权的相关权利授权主办方在奖品和活动宣传上使用,以及授权主办方在活动宣传中使用其相关注册商标。但双方交易是否有偿,我们无从知晓,不妨分为两种情况进行分析:
1.以著作权为例,若为有偿授权
版权方若有偿提供著作权许可使用,属于销售无形资产,版权方依法应缴纳增值税,适用税率6%,同时,还要基于前述增值税依法缴纳城建税以及教育附加费。版权方应缴纳的增值税,需按其不含税授权费乘以适用税率计算。如果其授权费是明确的固定费用,则应按不含税的固定费用乘以税率计算,如果授权费是基于销售收入分成,则应按其应分得的收入分成金额为基础计算。“财税【2016】36号”文件中虽然有著作权转让免增值税的规定,但该政策仅限于个人转让,而本次活动中,版权方作为企业并不适用。
在企业所得税方面,版权方收取的授权费属于其营业收入,依法应缴企业所得税。本次活动是版权方参与的联名活动,也就是说,进行授权有为其自身宣传推广之意,因此,版权方对应的支出属于其进行的业务宣传费,可进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但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44条规定,符合扣除比例要求,即不得超过其当年营业收入的15%,超额部分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2.以著作权为例,若为无偿授权
“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单位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的,应视同销售无形资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本次活动不属于公益活动,版权方的授权也并非以社会公众为对象,因此,如其免费提供授权,虽然在其会计上不算“销售”,但在税务上需要按销售处理,即版权方应按“视同销售”无形资产,依法缴纳增值税,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
在企业所得税方面,版权方也要做视同销售。根据“国税函〔2008〕828号”,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的,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0号”规定,视同销售的收入应按公允价值确定。同时,《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既然收入要按同期同类资产价格确定,那么视同销售的计税成本,自然也应该按同期同类资产价格确定,否则不符合企业所得税的对等性原则。因此,版权方可扣除视同销售成本,但在扣除比例上,仍应遵守《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44条规定的限额要求执行。
进一步而言,“视同销售”论其经济实质,相当于将赠予/广告/赞助等行为拆分成两个交易,一是销售,二是将销售收入用于赠予、广告、赞助等分配处置。税收领域之所以设计视同销售,主要是为实现税收公平目的。需要提示注意的是,按照两步法分解交易的逻辑,用于广告、捐赠目的的视同销售下会计核算与企业所得税处理存在差异,需要在企业所得税申报中进行调整。如视同销售方未作纳税调整,则存在少缴税情形,可能面临补税、支付滞纳金,甚至被罚款的风险。
商标权授权的涉税情况,与上面著作权的分析基本相同。
四、关于参赛者的涉税分析
参赛者交纳本次活动报名费,是购买钥匙扣/奖牌吗?从本次活动规则看,参赛者缴纳报名费并不能当然获得钥匙扣/奖牌,而需要在活动期间内按照公里数完成跑步后方可获得,因此,在法律关系上,参赛者与主办方之间都不是买卖关系,跑友并非以报名费购买钥匙扣。
获得奖品,参赛者需要纳税吗?答案是肯定的。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个人得奖、中奖属于偶然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税率20%,个人获奖者负有个税纳税义务,税款由提供方依法代扣代缴。除福利彩票、福利奖券和体育彩票外,个人偶然所得在计算征收个税时并没有起征点之说,法律不允许扣除任何金额,因此,所获奖品应全额计算个税。根据《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规定,自产产品按其市场销售价格确定个人的应税所得,外购商品按该商品的实际购置价格确定个人的应税所得。假如主办方是获得版权方授权后自行或委托生产形成的奖品,则属于自产产品,应按市场销售价格确定个税应纳税所得额;若是自第三方购置的,则应按实际购置价格确定个人的应税所得额。
此外,根据《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规定,幸运参赛者在分享环节所获现金奖金,属于主办方在业务宣传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是幸运儿的偶然所得,因此,依法也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主办方作为奖品/奖金发放方,就中奖者的个税依法负有代扣代缴义务,如未履行该项义务,扣缴义务人或将面临偷税风险。
签署本次活动电子协议,是否应缴纳印花税?参赛报名参加该活动的,虽然在主办方 app上与主办方签署电子协议,根据《印花税法》第18条规定,该电子协议属于个人与电子商务经营者订立的电子订单,免征印花税。
本文基于公开信息和假设条件对本次活动进行相关事项拆解分析。基于上述分析,本次活动相关各方存在涉税事项,其中隐藏着一定涉税风险,如: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比例问题、履行代扣代缴义务问题、隐瞒无票收入问题,无偿授权视同销售问题,以及参赛者获奖个税问题等。该等风险均需予以关注并合规处理;否则,易引发涉税行政和刑事风险。
本文旨在通过实际商业活动进行税法学习和理解,不作任何法律意见或建议之用。欢迎大家批评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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